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27號上訴人 賴慧娟 訴訟代理人 吳振利 上訴人與 吳海水 間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11月29日本院102年度訴字第12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3萬8,02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1,79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2月19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一馨
法官陳佩怡法官何佳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9日
書記官顏錦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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