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0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0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存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097號原告 游瑞宏
游明智
游禎永
游尊禮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家豪 律師被告屋號游合成法定代理人 游禎達 訴訟代理人 黃英傑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13年2月5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弘仁
法官徐沛然法官張亦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5日
書記官黃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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