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6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674號原告福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宗翰 訴訟代理人 謝祖慈 被告鈺龍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麥芳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17,83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4,7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並補正本件委任訴訟代理人謝祖慈之委任狀,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1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15日
書記官沈柏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