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72號上訴人 王美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王政欽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7月26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7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就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3萬5,46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2,0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23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謝文嵐
法官翁熒雪法官許家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3日
書記官劉國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