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聲字第7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聲字第7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聲字第767號聲請人 王婉臻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公示送達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繳納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17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此項裁定已於110年5月20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5月1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