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35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35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3542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務人 王型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叁仟陸佰陸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王型淵於109年02月24日,向聲請人借款二筆合計新臺幣378,000元,借款期間皆為自109年02月24日起至115年02月24日止。詎料債務人王型淵於110年07月24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迭經聲請人催討無效,目前尚欠如前開請求金額欄之借款本金,依貸款契約書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即全部清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13542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王型淵│自民國110年7│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232201││月24日起││1.99│││元│││││├──┼───┼─────┼──────┼──────┼───────┤│002│新臺幣│王型淵│自民國110年6│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61461││月24日起││1.99│││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王型淵│按期收取每期│││││232201││固定金額為新│││││元││臺幣參佰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002│新臺幣│王型淵│按期收取每期│││││61461││固定金額為新│││││元││臺幣參佰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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