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度聲字第62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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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聲字第6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62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施永才上列受刑人因侵占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1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施永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施永才前因侵占案件,經法院判決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侵占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上易字第9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後送執行,受刑人並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8月2日核准假釋在案,而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等情,業經本院審核附卷相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珍如
法官黃裕堯法官包梅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雅華中華民國111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