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審金訴字第52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審金訴字第52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審金訴字第52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玉婷選任辯護人潘心瑀律師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30799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甲○○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於民國110年6月初某時,於社群網站Facebook(即臉書)看見徵求手工代工之訊息,遂依該訊息內容,與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於通訊軟體LINE(下稱LINE)暱稱為「張小姐」之人(無證據顯示其未滿18歲,下稱「張小姐」)聯繫應徵工作,甲○○明知金融機構存款帳戶為個人信用之表徵,任何人均可匯款至金融機構帳戶,而可預見「張小姐」要求其交付金融機構帳戶提款卡,並告以提款密碼等金融帳戶資料,極可能供不法詐騙份子用以充作詐欺犯罪被害人匯款之指定帳戶,並於不法詐騙份子提款後,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使檢警難以追緝,而有掩飾詐欺犯罪所得之本質及去向之虞,竟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及幫助掩飾、隱匿詐欺取財犯罪所得本質及去向之洗錢不確定故意,於110年6月12日前某日,在址設桃園市○○區○○路000號統一便利商店新街門市,利用店內之寄件之服務,將其所申辦之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甲○○臺銀帳戶」)及 遠東 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甲○○遠銀帳戶」)之提款卡寄送交予「張小姐」,並以LINE告以密碼。俟輾轉取得上開提款卡之某詐欺集團成員間(無證據顯示甲○○知悉或可得而知該詐欺集團成員達3人以上或其中含有少年成員,下稱「本案詐欺集團」),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掩飾、隱匿詐欺取財犯罪所得本質及去向之洗錢等犯意聯絡,由「本案詐欺集團」機房成員先後於如附表「詐騙時間」欄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詐騙方式」欄所示之方式,使如附表「被害人」欄所示之乙○○、戊○○、丁○○、庚○○及丙○○分別陷於錯誤,而分別於如附表「匯款時間」欄所示之時間,將如附表「匯款金額」欄所示之款項,匯至如附表「匯款帳戶」欄所示之帳戶後,「本案詐欺集團」車手成員旋分別將匯入之款項提領一空,而掩飾、隱匿上揭詐欺取財犯罪所得之本質及去向。嗣乙○○、戊○○、丁○○、庚○○及丙○○驚覺受騙,分別報警後,始為警循線查獲上情。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甲○○分別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
㈡證人即告訴人乙○○、戊○○、丁○○、庚○○及丙○○分別於警詢中之陳述。
㈢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7月22日遠銀詢字第110
0002264號函及函附開戶資料、掛失資料、交易明細、臺灣銀行中壢分行110年7月20日中壢營字第11000035461號函及函附開戶基本資料、存款歷史明細、如附表「書證」欄所示之文書證據。
三、論罪科刑:㈠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
助之意思,於正犯實行犯罪之前或犯罪之際,為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而予以助力,使之易於實行或完成犯罪行為之謂。所謂以幫助之意思而參與者,指其參與之原因,僅在助成正犯犯罪之實現者而言,又所謂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者,指其所參與者非直接構成某種犯罪事實之內容,而僅係助成其犯罪事實實現之行為者(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270號、97年度台上字第1911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金融帳戶乃個人理財工具,依我國現狀,申設金融帳戶並無任何特殊限制,且可於不同之金融機構申請多數帳戶使用,是依一般人之社會通念,若見他人不以自己名義申請帳戶,反而收購或借用別人之金融帳戶以供使用,並要求提供提款卡及告知密碼,則提供金融帳戶者主觀上如認識該帳戶可能作為對方收受、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對方提領後會產生遮斷金流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仍基於幫助之犯意,而提供該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以利洗錢實行,仍可成立一般洗錢罪之幫助犯(最高法院108年台上大字第3101號裁定意旨參照)。經查,被告將上開「甲○○臺銀帳戶」及「甲○○遠銀帳戶」之提款卡寄送交予「張小姐」,並告以密碼,俟輾轉取得上開提款卡之「本案詐欺集團」機房成員再對告訴人5人施以詐術,令告訴人5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分別匯款至「甲○○臺銀帳戶」及「甲○○遠銀帳戶」後,續由「本案詐欺集團」車手成員將所匯入之款項提領一空,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而掩飾、隱匿上開詐欺取財犯罪所得之本質及去向,是被告交付提款卡並告以密碼所為,係對他人遂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行資以助力而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且在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係以正犯之犯意參與犯罪行為之情形下,揆諸前開判決意旨,應認被告所為僅應成立幫助犯,而非論以正犯。
㈡次按幫助犯係從屬於正犯而成立,並無獨立性,故幫助犯須
對正犯之犯罪事實,具有共同認識而加以助力,始能成立,其所應負責任,亦以與正犯有同一認識之事實為限,若正犯所犯之事實,超過其共同認識之範圍時,則幫助者事前既不知情,自不負責(最高法院75年度台上字第1509號判決意旨參照)。茲查,被告雖可預見交付上開提款卡並告以提款密碼,足以幫助詐欺集團施以詐術後取得贓款,主觀上有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惟尚不能據此即認被告亦已知悉「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人數有3人以上而詐欺取財,復無證據證明被告對於該詐欺集團之詐騙手法及分工均有所認識及知悉,依「所犯重於所知,從其所知」之法理,此部分尚無從遽以論斷被告成立幫助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嫌。
㈢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
助犯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犯一般洗錢罪。
㈣想像競合犯:
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先後使如附表「被害人」欄所示之告
訴人5人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其中如附表編號一、三「被害人」欄所示之告訴人乙○○及丁○○雖各有4次、3次匯款至「甲○○臺銀帳戶」及「甲○○遠銀帳戶」之行為,惟此係正犯該次詐欺取財行為使告訴人乙○○及丁○○分次交付財物之結果,正犯祇成立一詐欺取財罪。被告為幫助犯,亦僅成立一幫助詐欺取財罪。又被告以一交付金融帳戶資料之幫助詐欺行為,同時侵害告訴人5人之財產法益,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犯詐欺取財罪1罪。
⒉再被告係以上開一提供金融帳戶資料之行為同時犯幫助詐欺
取財及幫助一般洗錢2罪,為異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依幫助犯一般洗錢罪處斷。
㈤被告幫助他人遂行一般洗錢之犯行,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㈥又被告於檢察官訊問及本院準備程序時,均坦承將「甲○○臺
銀帳戶」及「甲○○遠銀帳戶」之提款卡,寄予「張小姐」,並告以密碼,而自白其上開幫助犯一般洗錢罪之犯行,爰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遞減輕其刑。
㈦爰審酌被告可預見將個人帳戶之提款卡提供他人,該個人帳
戶恐遭詐欺成員充作詐騙他人財物後,用以匯款之人頭帳戶,而幫助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本質及去向,竟仍未經詳細查證,任意將其金融機構帳戶之提款卡交予他人使用,助長詐騙財產犯罪之風氣,造成無辜民眾受騙而受有金錢損失,並使贓款追回困難,實為當今社會詐財事件發生之根源,擾亂金融交易往來秩序及影響社會正常交易安全甚鉅,且因被告提供個人帳戶,致使執法人員難以追查正犯之真實身分,所為誠屬不當,被告雖坦承犯行,然未能賠償告訴人5人之損失,並得到告訴人5人之原諒,兼衡以被告之生活及經濟狀況、素行、年紀及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沒收: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供稱其交付上開「甲○○臺銀帳戶」及
「甲○○遠銀帳戶」之提款卡並告以密碼,並未獲得報酬等語明確(見本院卷第39頁),本院亦查無積極具體證據足認被告因交付上開金融帳戶資料而獲有金錢或其他利益等犯罪所得,自不生犯罪所得應予沒收之問題。
㈡至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前段固規定「犯第14條之罪,其所
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惟被告非實際上提款之人,無掩飾隱匿詐欺贓款之犯行,非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正犯,自無上開條文適用,附此敘明。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
條第1項、第55條、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由檢察官己○○提起公訴,經檢察官李孟亭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1年6月17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李雅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沈詩婷中華民國111年6月2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
編號被害人詐騙時間詐騙方式匯款時間匯款金額(新臺幣)(不含手續費)匯款帳戶一乙○○(提出告訴)110年6月22日晚間8時12分許「本案詐欺集團」機房成員偽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人員撥打電話予乙○○佯稱:為確認其帳戶金額是否有被多扣款,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進行退款動作等語,致乙○○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以轉帳之方式匯入右列帳戶內。110年6月22日晚間9時3分許2萬6,789元。「甲○○臺銀帳戶」110年6月22日晚間9時6分許6,309元。110年6月22日晚間9時26分許2萬9,985元。110月22日晚間9時30分許2萬12元。書證①乙○○報案資料(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石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②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土地銀行自動櫃員機存戶交易明細表。③告訴人乙○○提供之金融卡影本、郵局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畫面。④告訴人乙○○與詐欺集團通話紀錄截圖照片。編號被害人詐騙時間詐騙方式匯款時間匯款金額(新臺幣)(不含手續費)匯款帳戶二戊○○(提出告訴)110年6月22日晚間7時53分許「本案詐欺集團」機房成員偽以墊腳石書店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戊○○佯稱:誤將其會員等級變成高級會員,若為高級會員將會自其銀行帳戶扣款新臺幣(下同)12萬元,未避免遭扣款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等語,致戊○○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以操作自動櫃員機之方式轉帳至右列帳戶內。110年6月22日晚間9時13分許2萬9,985元。「甲○○臺銀帳戶」書證①戊○○報案資料(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⒉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樹林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②告訴人戊○○與詐欺集團通話紀錄截圖照片。③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④告訴人戊○○申辦之元大銀行帳戶客戶往來交易明細。編號被害人詐騙時間詐騙方式匯款時間匯款金額(新臺幣)(不含手續費)匯款帳戶三丁○○(提出告訴)110年6月22日晚間9時31分許「本案詐欺集團」機房成員偽以杜蕾斯公司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丁○○佯稱:因先前消費時客服人員不小心將其會員升級,故每個月都會自其帳戶扣款1萬7,000元,如欲解除定期扣款需依指示操作取消等語,致丁○○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以操作網路銀行之方式轉帳至右列帳戶內。110年6月22日晚間9時45分許2萬9,985元。「甲○○遠銀帳戶」110年6月22日晚間9時53分許2萬9,985元。110年6月22日晚間9時55分許4,123元。書證①丁○○報案資料(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建成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②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3紙。編號被害人詐騙時間詐騙方式匯款時間匯款金額(新臺幣)(不含手續費)匯款帳戶四庚○○(提出告訴)110年6月22日晚間9時11分許「本案詐欺集團」機房成員偽以生活倉庫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庚○○佯稱:因之前消費時,工作人員誤將其資料輸入成批發商,將會一次購買12份商品,如欲取消需依指示操作取消等語,致庚○○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以操作網路銀行之方式轉帳至右列帳戶內。110年6月22日晚間9時46分許3萬7,123元。「甲○○遠銀帳戶」書證①庚○○報案資料(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⒉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三民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②告訴人庚○○與詐欺集團通話紀錄截圖照片。③網路銀行存款交易明細查詢截圖照片。編號被害人詐騙時間詐騙方式匯款時間匯款金額(新臺幣)(不含手續費)匯款帳戶五丙○○(提出告訴)110年6月22日晚間9時24分許「本案詐欺集團」機房成員偽以明洞國際網站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丙○○佯稱:因之前消費時,工作人員誤將其資料輸入為經銷商,需依指示操作取消等語,致丙○○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以操作網路銀行之方式轉帳至右列帳戶內。110年6月22日晚間9時55分許1萬7,812元。「甲○○遠銀帳戶」書證①丙○○報案資料(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⒉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興安派出所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②網路銀行臺幣轉帳明細截圖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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