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6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6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612號原告 林傳成 被告 胡志先
嶸順通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薛兩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玖拾陸萬肆仟伍佰柒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零叁佰零叁元。現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2日
民事庭法官蔡聰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2日
書記官陳忠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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