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17號聲請人涂進前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明哲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提示日。(按法院就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聲請准予本票強制執行之裁定,應審查執票人對發票人是否行使追索權,未載到期日之本票亦須提示後始得向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是聲請狀上未記載提示日期,法院自應先調查其有無提示,如未提示,與上開規定不合,應以裁定駁回聲請廳民一字第02696號參照)中華民國103年5月13日
馬公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