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2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2308號聲請人 王春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康題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支票5紙。詎於屆期提示後,未獲付款。為此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票據法第123條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簽發之支票,向支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於法未合,無從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4月2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