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5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金訴字第15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金訴字第1559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孟展 選任辯護人 劉興峯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8日所為第一審刑事判決,聲明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孟展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即被告吳孟展不服本院民國113年3月28日所為第一審刑事判決,其於法定期間內聲明上訴,有被告所提之刑事聲明上訴狀在卷足憑,惟迄未補提上訴理由,依上開規定,爰命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14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鄭吉雄
法官羅文鴻法官姚懿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妤安中華民國113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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