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96號上訴人 呂錦同 被上訴人 余宛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8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本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4
0萬5,34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2,138元;反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340萬5,34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2,138元,以上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計10萬4,2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亦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筠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5日
書記官陳芝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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