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6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667號原告 林美珠 被告 林均翰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2年度訴字第88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廖素琪
法官潘韋廷法官林哲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6日
書記官胡家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