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4年度重簡字第84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簡字第842號
原   告  許月桃
訴訟代理人  紀坤沃
被   告  周丕蓉
訴訟代理人  周世雄
訴訟代理人  林小龍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1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17日
書記官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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