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聲減字第12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一二0六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重利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九十六年聲減字第一三五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重利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九十五年九月一日及九十五年九月七日犯重利罪,經本院九十六年度上易字第一四四號(偵查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五四三八號),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及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崑宗
法官王明宏法官蔡長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培薇中華民國96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