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04號上訴人 鄧璟陽 被上訴人 張仁俊
張仁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02,425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依第77條之
13、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應徵上訴裁判費43,2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月26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鍾志雄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26日
書記官游意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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