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執消債清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秀汝 代理人 法扶 律師 高烊輝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對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理人 何新台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理人 黃良俊 相對人即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理人 林勵之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自債權表公告之翌日起三十日後,清算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管理人應即分配於債權人。又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3條第1項、第129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林秀汝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以107年度消債清字第2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前開裁定書一份附卷可稽。再查,據債務人於民國(下同)107年6月25日民事陳報狀及所陳報之資產及本院依職權查調債務人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所示,其中就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文山景美郵局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0)、土地銀行文山分行(帳號:
000000000000)、台新銀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台北銀行景美分行(帳號:000000000000)分別僅有新臺幣(下同)0元、121元、5元、0元、0元,無清算之實益,認應予排除於清算財團之財產。至於保險契約部分,依據107年6月19日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債務人僅有宏泰人壽之保單7紙為有效契約,上揭保險契約之要保單位均為苗栗縣教師會,債務人僅為被保險人之身分,經本院函尋保險公司目前解約金之金額,並無保單價值準備金或可得領回之金錢債權,此有宏泰人壽公司107年7月17日民事陳報狀在卷可稽。另債務人名下有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持分1/24)及其上同小段737建物(門牌號碼:台北市○○區○○街○○○○號2樓,持分1/6)即本案拍賣之甲標、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持分1795/600000)及其上同小段1811建物(門牌號碼台北市○○區○○街○○○○號,持分1/24)即本案拍賣之乙標。是上開不動產,甲標部分於107年10月1日拍定、乙標部分於107年10月30日拍定,經房屋共有人優先承買後於107年11月14日繳納尾款到院,後於107年12月11日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該分配表並經送達予債權人、債務人及公告在案,債權人及債務人未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有本院函及公告、公所公告及送達證書、發款通知函各在卷可稽,經核並無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中華民國108年1月4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曾芳綠債務人林秀汝之資產表:~t50;
┌──┬───────────────┬────────────────┐│編號│財產種類│處分方式│├──┼───────────────┼────────────────┤│1│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存款(帳號:│0元│││0000000000000)││││││├──┼───────────────┼────────────────┤│2│文山景美郵局存款(帳號:│121元,金額微少,故不列入清算財│││00000000000000)│團。│││││├──┼───────────────┼────────────────┤│3│土地銀行文山分行(帳號:│5元,金額微少,故不列入清算財團│││000000000000)│。│├──┼───────────────┼────────────────┤│4│台新銀行存款(帳號:│0元│││000000000000)││││││├──┼───────────────┼────────────────┤│5│台北銀行景美分行(帳號:│0元│││000000000000)││││││││││├──┼───────────────┼────────────────┤│6│台北市○○區○○段二小段807地│107年10月1日以新台幣(下同)│││號土地(權利範圍:1/24)│1,370,001元拍定│││││├──┼───────────────┼────────────────┤│7│台北市○○區○○段二小段737建│107年10月1日以236,000元拍定│││號(權利範圍:1/6)門牌號碼:││││台北市○○區○○街○○○○號2樓││├──┼───────────────┼────────────────┤│8│台北市○○區○○段二小段800地│107年10月30日以231,001元拍定│││號土地(權利範圍:1795/600000││││)││├──┼───────────────┼────────────────┤│9│台北市○○區○○段二小段1817建│107年10月30日以29,001元拍定│││號(權利範圍:1/24)門牌號碼:││││台北市○○區○○街25之2樓││├──┼───────────────┼────────────────┤│10│宏泰人壽保單7紙│屬團險,債務人僅為被保險人,無解││││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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