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267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67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賴柏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字第15299號、114年度執聲字第1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業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如附表所示判決、裁定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無不合,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及責任非難程度,本案附表編號1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編號2為恐嚇取財案件、編號3為妨害秩序案件、編號4為妨害自由案件,屬不同性質之罪,各罪之犯罪時間相異,顯無關聯性。復參酌本件受刑人於前開「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中,對法院就本件定應執行刑案件之意見已勾選「無意見」等一切情狀,而為整體評價後,依法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至於附表編號1之罪雖另有併科罰金新臺幣10萬元及7萬元,惟業經原判決就罰金刑部分定應執行之刑,自不在本案定應執行刑之範圍,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徐煥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顏伶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恐嚇取財得利

妨害秩序

宣告刑

⑴有期徒刑2年

 10月

⑵有期徒刑5年2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8月

犯罪日期

⑴108/10月間某日至109/08/30

⑵109/12/15至109/12/16

110/11/28

111/10/14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6026號等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0223號等

臺中地檢111年度少連偵字第457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265號

112年度訴字第1337號

112年度訴字第918號

判決

日期

111/07/27

112/09/08

113/03/29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5095號

112年度訴字第1337號

112年度訴字第918號

判決

確定

日期

111/11/17

112/10/11

113/05/07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備註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4514號(編號1-2臺中地院113聲509號裁定應執行6年2月,臺中地檢113執更984)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053號(編號1-2臺中地院113聲509號裁定應執行6年2月,臺中地檢113執更984)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9938號

編號

4

罪名

妨害自由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犯罪日期

110/08/29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少連偵字第490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1年度原訴字第123號、112年度訴字第607號

判決

日期

113/09/19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1年度原訴字第123號、112年度訴字第607號

判決

確定

日期

113/10/15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備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529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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