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4年度上易字第15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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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4年上易字第15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判決104年度上易字第159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崇元
(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執行中)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330號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213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倘其上訴書狀已敘述理由,但所敘述者非屬具體理由,仍屬不符上訴之法定程式,應由第二審法院以其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判決駁回,不生定期命補正之問題,此觀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1項、第361條、第362條前段及第367條前段之規定自明。所謂不服第一審判決之具體理由,必係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始克當之;倘僅泛言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違背法令、量刑失之過重或輕縱,而未依上揭意旨指出具體事由,或形式上雖已指出具體事由,然該事由縱使屬實,亦不足以認為原判決有何不當或違法者,皆難謂係具體理由,俾與第二審上訴制度旨在請求第二審法院撤銷、變更第一審不當或違法之判決,以實現個案救濟之立法目的相契合,並節制濫行上訴(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928號判決要旨參照)。
二、上訴人即被告陳崇元不服原判決,於民國104年11月09日提起上訴,並形式上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略以:原審量刑過重,伊砍斷 龍柏 數目1顆及龍柏樹頭1顆,未將龍柏移離現場而為竊盜未遂程度,且坦承犯行自白犯罪,請從輕量刑等詞。
三、經查原判決認上訴人即被告陳崇元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與 黃正義 (涉犯竊盜部分,另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於104年7月19日上午9時35分許,分持陳崇元所有之鐵耙、鐵鋸及鋤頭等工具,在臺東縣○○鄉○○村○○路與柑園路口土地公廟旁之空地,竊取龍柏樹木1顆及龍柏樹頭1顆。嗣因得手欲離去之際,遭 許春天 及 郭許麗珠 查悉,經報警處理並當場扣得鐵耙、鐵鋸及鋤頭各1支,始查悉上情。上開事實,迭據陳崇元於警詢、偵查、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郭許麗珠、許春天於警詢時,證人黃正義於警詢及偵查時之證述均相符,並有臺東縣警察局執行逮捕拘禁告知本人及親友通知書、臺東縣警察局關山分局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關山分局扣押物品收據、贓證物認領保管單、勘察採證同意書、刑案現場測繪圖、鹿野分駐所偵辦黃正義與陳崇元竊盜案照片等在卷可憑,並有扣案之鐵耙、鐵鋸及鋤頭各1支等物可資佐證,是陳崇元之自白核與事實相合,其竊盜犯行堪以認定,並說明陳崇元已砍斷龍柏樹幹而改變原有之支配狀態,置於其可隨時支配之狀態等情,業據其自承在卷,顯見業已確實掌握該砍斷之龍柏,進而對之建立新的持有支配關係,將之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範圍內,已達竊盜既遂之程度,自難謂因其甫得手後即當場為他人發覺而未能將龍柏移離現場之情形,而為竊盜未遂,且其行竊時所持之鐵耙、鐵鋸及鋤頭各1支,係金屬材質所製而質地堅硬,若持以行兇,客觀上足以對人之身體、生命構成威脅,具有殺傷力,當屬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所稱兇器之一種。因認陳崇元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又其於101年間因施用毒品,經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102年11月11日執行完畢,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依法加重其刑。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陳崇元不思以正當管道獲取財物,竟貪圖小利而竊取他人物品,所為實屬不該,又其自承已離婚,經濟狀況勉持,以粗工為業,及智識程度為國中畢業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扣案之鐵耙、鐵鋸及鋤頭各1支併宣告沒收。已詳述其論罪科刑之理由及事證,且黃正義部分亦經檢察官以欠缺為自己不法所有之主觀意圖而不起訴處分,故未併論以共犯,則原審之認事用法,實無違誤。
四、按刑之量定係實體法上賦予法院職權裁量之事項,倘無逾越法律規定之範圍,或濫用裁量權限之情形,即不得任意指摘為違法。本件對上訴人所論處之刑度,原判決已如前述詳細記載審酌被告科刑之一切情狀,於法定刑內量處適當之刑,既未逾越法定刑度,又未濫用權限,自無違法可言。
五、綜上所述,上訴人上訴書狀雖敘述上訴理由,惟不足以認為原判決有何不當或違法者,即與未敘述具體理由無異,揆諸首揭說明,其所為上訴,即不符合上訴之法定要件,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8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王紋瑩
法官劉雪惠法官邱志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2月8日
書記官徐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