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4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4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撤銷遺產分割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411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李裕吉 被告 蕭驪璇
袁清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此有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56號民事裁定為參。查本件原告起訴狀所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為請求撤銷遺產分割,依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5,300元【計算式:(高雄市○○區○○段○○○○號土地公告現值55,000元/㎡×面積22,465㎡×登記權利範圍104/100000×原告代位請求應繼分1/4)+(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巷○○號4樓號房屋課稅總現值336,200元×原告代位請求應繼分1/4)=321,250元+84,050元=405,3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1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柯盛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18日
書記官倪金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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