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5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509號原告 楊慧芊 被告 蔡承哲
(現於法務部○○○○○○○○執行強制戒治)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案件案號:111年度金訴字第64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蘇品樺
法官陳怡潔法官陳薏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3月7日
書記官林曉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