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2208號債權人彰化縣溪州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黃坤益 代理人 陳琳琳 債務人 劉永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9,676元,及自民國105年4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81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1年10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72,000元,及自民國108年1月17日起至民國111年12月1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6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1年10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年息百分之3.057)加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逾期利息以同標準計算違約金;超過6個月者,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年息百分之3.057)加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逾期利息以同標準計算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7,500元,及自民國108年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6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1年1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年息百分之3.057)加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逾期利息以同標準計算違約金;超過6個月者,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年息百分之3.057)加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逾期利息以同標準計算違約金。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中華民國112年3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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