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家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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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家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訴字第17號原告 秦林秀琴 訴訟代理人 蘇仙宜 律師
羅豐胤 律師複代理人 吳佩書 律師被告 秦志勳
陳宏昇 陳宏益 秦志燕 兼共同訴訟代理人 秦志業 被告 秦志文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一○四年六月三十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附表二中關於「...下石埤段...」之記載,應更正為「...下石碑段」;關於「...豐樂段..」之記載,應更正為「...衛武段...」。
理由
一、按家事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參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一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自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9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唐敏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4年9月11日
書記官魏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