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基簡字第5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基簡字第5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基簡字第558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陳勵新 律師上列當事人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之姓名、真正住所或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之姓名及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8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8日
書記官王鵬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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