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聲字第6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68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葉松樺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執行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402號),裁定如下:
主文葉松樺犯附表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 陸年 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松樺因傷害等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執行刑。
二、聲請事實有各判決可憑。檢察官依法聲請合併定執行刑,應予准許。審酌各罪犯罪類型、動機、態樣、行為次數、均否認犯罪之犯後態度、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共14頁,有多件附表編號1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罪包涵的犯罪類型詐欺罪科刑紀錄等情狀,整體評價其罪責及應矯治程度,定其應執行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許永煌
法官雷淑雯法官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朱海婷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