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9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938號原告 登輝 美景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程建富 上列原告與被告 胡台強 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㈡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㈢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起訴之法定必備程式,如有欠缺,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業已明揭其旨。
二、經查,原告起訴泛稱該社區大樓4樓有漏水情形,被告遲不配合管線檢測云云,未具體表明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亦未原告係基於何原因事實及依據何法律關係而為本件請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前開事項,逾期不補正,本院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9日
書記官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