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審附民字第12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240號原告 謝武彰 (年籍詳卷)被告 李文彬 (年籍詳卷)
李文彬之雇主即攤位承租人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簡字第486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12月1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許瑜容法官黃傳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6日
書記官鄭益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