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911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9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9111號債權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代理人 程光儀 律師/ 張義群 律師上列債權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因與債務人 陳明進 等四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 陳國豐 (住○○市○○區○○里○○路0段00○00巷00號4樓)之最新戶籍謄本乙份(記事欄勿省略),以供本院審核。
二、確認本件請求標的是否更正為「債務人 陳能宗陳明祥 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陳春 在之遺產範圍內...」,倘是,請一併更正之,倘否,請提出請求之依據。
中華民國112年8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