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9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代墊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958號原告小本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柏堯 訴訟代理人 周慶順 律師
一、原告與被告展寬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代墊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55,35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0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被告展寬營造有限公司最新公司事項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到院。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3日
書記官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