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簡上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簡上字第103號
112年度簡上字第104號上訴人 郭玫君 訴訟代理人 黃泰翔 律師
蕭意霖 律師被上訴人 王耀群 訴訟代理人 楊昌禧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高雄簡易庭於民國112年3月8日所為111年度雄簡字第773號、第102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受命法官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鄭靜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1月23日
書記官李方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