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補字第174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1748號

原告 蘇裕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彥瑞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13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2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忠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3日

書記官張哲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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