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補字第173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1730號

原告永浴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韋

訴訟代理人王子豪

一、原告與被告 黃聖愉 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萬4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2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2日

書記官巫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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