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11年度斗補字第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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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斗補字第87號
法定代理人 徐建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天恩粉圓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美金10,659.6元及其利息,依原告起訴時即民國111年2月8日臺灣銀行牌告現金賣出匯率美金1元兌換新臺幣28.1元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9,535元【計算式:10,659.6元(美金)×28.1=299,53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
二、提出被告天恩粉圓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1年2月23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23日
書記官張清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