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32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附民字第324號原告 蔡清中 被告 林俊良 上列被告因106年度易字第657號侵入住宅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蔡清中指述被告林俊良涉犯侵入住宅罪案件,業經本院以106年度易字第657號刑事判決諭知被告無罪在案,揆諸前揭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所為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23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蘇怡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玉瓊中華民國107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