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6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字第688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范昌平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0000
0號、第12069號、第12695號、第12877號、第12994號、第13163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2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黃于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鼎嵐中華民國107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