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63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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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63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638號聲請人 李淑芬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45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9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2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蓓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7日
書記官許采婕┌──────────────────────────────────────────────┐│支票附表:106年度除字第63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暨負責人│││(新臺幣)│││├──┼─────────┼─────────┼──────┼──────┼──────┼──┤│001│霧峰鄉農會家政班附│臺中市霧峰區農會信│105年1月25日│11,350元│0000000││││設餐廳 黃景建 │用部│││││├──┼─────────┼─────────┼──────┼──────┼──────┼──┤│002│霧峰鄉農會家政班附│臺中市霧峰區農會信│105年2月25日│31,800元│0000000││││設餐廳黃景建│用部│││││├──┼─────────┼─────────┼──────┼──────┼──────┼──┤│003│霧峰鄉農會家政班附│臺中市霧峰區農會信│105年3月25日│33,900元│0000000││││設餐廳黃景建│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