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7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77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另案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應予撤銷羈押。
理由
一、被告甲○○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刑法第320條第
1項,且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6、7款,自民國97年
7月7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因另涉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審簡字第1393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在案,並經本院准予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97年7月30日起借提執行該案刑期,有卷附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指揮書、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稽。則被告既在監執行,原羈押原因已暫時消滅,應予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30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黃苙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7月30日
書記官廖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