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16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16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163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閔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北市私立學承電腦短期補習班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明相對人台北市私立學承電腦短期補習班之組織型態為何?(究為公司?獨資?合夥?或其他?)並提出相對人之公司登記事項表或營利事業登記資料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7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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