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0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裁定證書受責付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046號聲請人 唐輝 即被告聲請人因案現為本院羈押中,前經本院裁定准許提供新台幣(下同)10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茲聲請人聲請聯絡由其家人提出保證書,辦理具保程序。惟聲請人甫以家中資力無法負擔10萬元保證金為由,聲請降低保證金額,已經本院駁回聲請在案(本院101年聲字第2014號裁定)。倘准許由其家人提出保證書,替代羈押措施,一旦被告逃匿,勢必無力繳納保證金額,而無法發揮擔保作用,此顯於具保制度目的有違,亦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2項之規定:「保證書以該管區域內殷實之人所具者為限」(「殷實」意指充足、富裕,參見線上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是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2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1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