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南簡字第2280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合會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000000
0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柒拾玖萬肆仟貳佰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捌仟柒佰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柒
仟柒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福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俊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