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7年度南簡字第228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南簡字第2280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合會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000000
  0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柒拾玖萬肆仟貳佰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捌仟柒佰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柒
  仟柒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福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俊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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