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審交重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17號原告 黃德賢
劉怡君 被告 謝至成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審交訴字第21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5月2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蘇昌澤法官黃雅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杜依玹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