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家繼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繼訴字第19號原告 賴泰霖 訴訟代理人 許聰元 律師被告 陳祐靖 訴訟代理人 蕭萬龍 律師
李安傑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本院一0九年度士調字第三0三號返還借款事件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次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主張兩造均為被繼承人 楊家琪 之繼承人,請求分割被繼承人楊家琪之遺產,惟本件遺產範圍為何,需視本院
109年度士調字第303號返還借款事件之訴訟結果而定,因另案訴訟將影響本件兩造得請求分割之遺產範圍,故本院認於上開事件終結、確定前,應有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5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嘉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5月28日
書記官郭宜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