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交附民字第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交附民字第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附民字第84號111年度交附民字第85號原告 鄭雅粉
張慧梅 被告 陳柏超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交訴字第59號肇事遺棄罪等案件(嗣經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大鈞
法官徐漢堂法官洪瑋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慈萱中華民國111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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