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訴字第16號

上訴人駿馳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敬梅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蘇林鳳嬌黃柔葳 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台幣51萬2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4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15日

民事庭法官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15日

書記官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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