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61號原告 王秋玉
王春鑫 王秀麗 王大謙 王德甫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王明珠 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獻賜 律師被告 王藝臻 上列被告因民國一0五年度訴字第九六六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0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1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鍾邦久
法官郭瓊徽法官陳谷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惠華中華民國106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