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智訴字第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智訴字第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智訴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孟烜選任辯護人鐘登科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2年度偵字第8852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智簡字第49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江孟烜無罪。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江孟烜曾於民國(下同)98年到99年間,在告訴人 李慎廣 所開設之「 卓澔 資優數學班」工作,得知「卓澔資優數學3-1平面向量表示法」講義(外觀係紫色封皮,上印有白色字體「卓澔資優數學」、鑲金色字體「3-1平面向量的表示法」,下簡稱:紫本講義,現已入贓物庫)及「卓澔資優數學平面向量Ⅰ向量的運算」講義(外觀係紅色封皮,上印有咖啡色字體「卓澔資優數學」、鑲金色字體「平面向量Ⅰ向量的運算」,下簡稱:告訴人提出之紅本講義,現已入贓物庫)係化名「 李卓 澔(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 李卓皓 )」之李慎廣依其教學經驗與心得,蒐集選擇,並加以編排而具有創作性之編輯著作,而享有著作權,非經上開著作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意圖銷售而重製或將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予以散布,竟基於意圖銷售而重製及散布侵害著作財產權重製物之集合犯意,自100年11月間某日時起,在址設彰化縣○○鎮○○路○○○號2樓之「臺中儒林系列之孟烜數學」擔任數學老師而從事數學教學時,未經李慎廣之授權或同意,將紫本講義及紅本講義如【附表】所示之內容重製成「孟烜資優數學213平面向量(3-1平面向量表示法)」之講義(外觀係藍色,上印有白框藍字體「孟烜資優數學」,下稱藍本講義),用於教學並散布交付予不特定之學生使用,而侵害李慎廣之著作財產權,因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之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式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同法第91條之1第1項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重製物而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有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記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及第310條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而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礎,自須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力,且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即無前揭第154條第2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事實之存在。因此,同法第308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980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被告既經本院認定犯罪不能證明,本判決即不再論述所援引有關證據之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三、次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判例意旨可資參考)。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又按我國著作權法係採創作主義,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然著作權人所享著作權,仍屬私權,與其他一般私權之權利人相同,【對其著作權利之存在,自應負舉證之責任】,故著作權人為證明著作權,應保留其著作之創作過程、發行及其他與權利有關事項之資料作為證明自身權利之方法,如日後發生著作權爭執時,俾提出相關資料由法院認定之。此外著作權法為便利著作人或著作財產權人之舉證,特於第十三條明定,在著作之原件或其已發行之重製物上,或將著作公開發表時,以通常之方法表示著作人、著作財產權人之本名或眾所週知之別名,或著作之發行日期及地點者,推定為該著作之著作人或著作權人。所謂保留創作過程所需之一切文件,作為訴訟上之證據方法,例如美術著作創作過程中所繪製之各階段草圖。因此,著作權人之舉證責任,在訴訟上至少必須證明下列事項:㈠、證明著作人身分,藉以證明該著作確係主張權利人所創作,此涉及著作人是否有創作能力、是否有充裕或合理而足以完成該著作之時間及支援人力、是否能提出創作過程文件等。【㈡、證明著作完成時間:以著作之起始點,決定法律適用準據,確定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㈢、證明係獨立創作,非抄襲,藉以審認著作人為創作時,未接觸參考他人先前之著作,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664號刑事裁判可資參照。
四、公訴意旨認被告江孟烜涉有前揭犯行,無非係以告訴人、告訴代理人 王昌鑫張幸茵 律師於偵查中之指訴、證人 張香逸李婉綺楊岱峰 於偵查中之證述、告訴人所提出之紅本講義、紫本講義,及被告承認印製藍本講義,檢察事務官所製作如【附表】之勘驗筆錄,為其主要論據。
五、訊據被告江孟烜堅詞否認有何違反著作權法之犯行,辯稱:我從未任職於「卓澔資優數學班」,我原本是任教於「高分數學」,嗣於98、99年間,因為我的老闆 吳芝庭 與臺中儒林系統合作,我才依吳芝庭之指示,在臺中儒林系列之大學門補習班教數學,當時係使用臺中儒林提供之卓澔數學講義當教材,但並非本案告訴人所提出之紫本講義或紅本講義;藍本講義是我於100年間參考坊間參考書自行編撰而成,並非抄襲自告訴人提出之紫本或紅本講義等語。其選任辯護人為其辯稱:(一)紅本講義之觀念說明部分不具創作性,例題部分亦非告訴人之創作,均無原創性,不符合編輯著作之要件。(二)卓澔資優數學講義並非告訴人所編撰,故告訴人並非紅本講義之著作人,且縱認該講義係由告訴人所稱之編輯團隊所編撰,該團隊既受僱於臺中儒林補習班,渠等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依法著作財產權應歸雇用人臺中儒林補習班所有,則告訴人顯非該講義之著作財產權人,依法根本不得提起告訴。(三)告訴人稱紫本講義係102年之講義,惟被告之藍本講義係於100年間編輯完成,不可能超越時空去抄襲告訴人之講義,另告訴人所提紅本講義存有諸多不合常理之處,顯係告訴人為構陷被告於罪所刻意捏造之不實證據等語。
六、經查:
(一)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故檢察官認被告重製他人編輯著作,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之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式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自須舉證告訴人之編輯著作符合著作權法之保護要件、告訴人與被告之著作有實質近似,暨證明告訴人著作創作完成之時點早於被告著作完成之時點】為必要,此乃邏輯上之必然。
(二)經比對之結果,告訴人提出之紅本、紫本講義,與被告承認印製之藍本講義,除標題部分略有不同及藍本講義有於頁首或頁末加上無關數學內容之「世界上最遙遠的距離,就是上課鐘到下課鐘。」等字外,告訴人提出之紅本、紫本,與被告承認印製之藍本,在內容題目、編排及圖式等方面幾乎相同,此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彰化地檢署)檢察官指揮檢察事務官製作之勘驗筆錄1份在卷可稽,並有告訴人提出之紅本、紫本、及藍本講義各1本在卷可考,足證紫本與藍本講義間、紅本與藍本講義間皆已達「實質近似」之程度。
(三)被告被訴重製紫本講義部分:
1.藍本講義係被告於100年間所編寫完成乙情,業據被告於偵查中、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供述一致(見102年度交查字第216號卷第27頁反面、本院卷一第57頁正面、第141頁正面)。藍本裡數學題目,有標示出自於哪一所明星高中之考題,標示最晚的時間是【99竹女】(例題12)、【99彰女】(例題14)、【99雄中】(例題15、16)、【99建中】(例題18)、【99竹中】(例題22),沒有任何100年以後之標示。應堪相信是被告印製給100年度高二學生使用,標示去年(99年)出現了上述大量考題,表示該份藍本講義是精心蒐集最新資訊編輯而成,用以增加講義的說服力。此亦核與證人即當時於大學門補習班擔任輔導老師之 張書豪 於偵查中具結證稱:伊見過藍本講義,該講義係100年間由被告所編的,手稿再交由伊負責打字等語(見102年度交查字第216號卷第69頁正面),及證人即當時於大學門補習班擔任輔導老師之 許嘉樺 於偵查中具結證稱:伊見過藍本講義,係被告用補習班印壞或作廢之紙張寫手稿,一邊上課一邊編寫而成的等語(見102年度交查字第216號卷第69頁)相符,復有被告所提出之講義手稿1包扣案可佐,堪信藍本為100年度之產品。
2.告訴人於102年7月18日委由告訴代理人王昌鑫律師具狀向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告訴,指訴被告未經告訴人之同意即將告訴人紫本講義之內容重製成藍本講義等語,惟該告訴狀中就紫本講義係於何時編寫完成乙事未置一詞,有刑事告訴狀1紙在卷可考。經查,紫本講義第13頁之範例16經註明有「【99雄中】」之標記,有該講義1份附卷可稽,經本院訊問為何有此標記時,告訴代理人指稱:99年雄中有範例16之類似題,即該校社會組數學考題之第3題,所以渠等才為此標記等語(見本院卷一第142頁正面),被告亦供稱雄中之該考題與上揭範例16有點像等語(見同上卷同頁)。紫本講義第13頁之範例16既係因99學年度雄中之高二社會組數學考試曾出類似考題方為此標記,則紫本講義最早也是100年間始能編寫完成。另參照證人即卓澔資優數學班之教師張香逸於偵查中證稱:紫本講義是新版的,是【今年(即102年)的講義,講義每年都會修改】等語(見102年度交查字第216號卷第28頁),證人張香逸任職於告訴人李慎廣旗下擔任數學教師,不可能故意作出不利於告訴人之證詞,其既然證稱紫本是102年的產品,與紫本裡範例16標示【99雄中】考題之記載並不矛盾,因此依上揭說明,紫本為102年度之產品,尚且落後於被告100年度印製藍本講義之時間,自難認被告有何抄襲自告訴人紫本講義之犯行。
(四)被告被訴重製紅本講義部分:告訴人復於102年8月5日檢察事務官詢問時委由告訴代理人張幸茵律師庭呈紅本講義1本,並於102年9月2日檢察事務官詢問時指稱:紅本講義是97年間編寫的,講義上就有記載97年,被告是用紅本講義來重製的等語(見10
2年度交查字第216號卷第7頁正面、第27頁反面、第28頁正面)。然查:
1.告訴人李慎廣( 李卓澔 )是中部數學補教名師,所建立「卓澔數學」品牌,可能是中部高中數學市場佔有率第一。依據證人即當時臺中儒林補習班之執行長 張鎮麟 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卓澔數學」當年印製講義之帳冊仍留著,且渠等皆有向臺中國稅局報稅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8頁反面)。嗣經本院向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函調「私立中儒林文理短期補習班」申報97年度營業成本「印刷費用」之收據影本,發現97年間私立中儒林文理短期補習班之印刷業務分別係由「 晉誠 印刷廠」、「裕安實業有限公司」(下稱裕安公司)及「藝通印刷設計有限公司」(下稱藝通公司)3家印刷廠所承攬,然裕安公司及藝通公司係受臺中儒林補習班委託印製月考榜單及招生文宣,此有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函文及所附收據影本1份、裕安公司之出貨單1紙、藝通公司之函文1紙及所附文宣列印稿1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二第31頁至第85頁、第94頁正面、第95-1頁以下),是97年間卓澔數學講義之印製業務主要係由「晉誠印刷廠」所承攬。本院又向「晉誠印刷廠」調取印刷記錄,得知告訴人97年下半年(即97年學年度上學期)於97年8月2日、30日、9月22日、10月2日、10月23日陸續印製「高二-平面向量(一)」共1150份、「高二-向量的內積」共1150份、「高二-向量與直線」1150份、「高二-空間概念與空間坐標系」1150份(見本院卷二第91頁),可知告訴人97年高二數學的補習人數約在一千出頭人次,告訴人才印製1150份高二講義備用。因為告訴人發行的數學講義數量龐大,所以至今仍有大量二手的卓澔數學講義在網路上販賣,此參照本院卷內雅虎奇摩、露天拍賣網頁列印結果(本院卷二第68頁以下)可知。如果本件起訴書所指的被抄襲對象,是上述1150份講義其中之一,因為具有大量發行之特徵,不難確定發行時間。但偏偏告訴人所提出紅本,並不是上述1150份數學講義其中之一,而是告訴人自稱「特別印製20、30份之97年數學超前進度班講義」,而且至今除了告訴人提出作為證據的一本紅本講義外,沒有證據證明市面上哪裡有同樣的「97年數學超前進度班講義」在外流傳販售,因此難以確定該紅本是否真為97年的產品?或者是告訴人欲陷被告入罪,特別製作之假證據?⒉被告嗣於103年4月24日本院審理時,庭呈其自網路上購得
之告訴人97年高二數學講義3本(外觀皆係紅色封皮,上皆印有咖啡色字體「卓澔資優數學」、鑲金色字體分別係「平面向量Ⅰ-向量的運算」、「平面向量Ⅱ-向量的內積」、「平面向量Ⅲ-向量與直線」,下簡稱:被告所提之紅本講義)。且經本院審理時提示告訴人上述三本紅本講義,告訴人陳稱:「這個不知道是96或是97年版本,有小差異要比對一下,這個確實是我的產品沒有錯。」(見本院卷二第103頁正面),足證被告於網路購買到之三本紅本講義,確實係告訴人97年間所使用之數學講義無訛,此亦與晉誠印刷廠提供97年8月2日、30日、9月22日陸續印製「高二-平面向量(一)」共1150份、「高二-向量的內積」共1150份、「高二-向量與直線」1150份之記錄相符(見本院卷二第91頁印刷記錄)。
⒊經本院當庭勘驗告訴人所提之紅本講義及被告所提之紅本
講義,勘驗結果如下:⑴告訴人所提之紅本講義,書本長度是25.8公分。⑵被告所提之紅本講義,書本長度是26.2公分。⑶告訴人提出之紅本講義,有粉紅頁,而且紙質比較白。⑷被告所提之紅本講義,紙質比較黃,而且沒有粉紅頁(見本院卷二第179頁反面至180頁審理筆錄、本院卷二第192頁拍照比對結果)。是依上開勘驗結果可知,告訴人所提之一本紅本講義,與市場上流通之「卓澔數學講義」(即被告所提之三本紅本講義)無論在長度、紙質或頁數上皆有所不同。
⒋復經本院檢視發現告訴人所提紅本講義,外觀、內容均有嚴重瑕疵:
⑴告訴人提出之紅本講義,前後面之封皮皆有大範圍之水漬
痕跡,然其內頁及鄰近之粉紅頁則完全未見水漬痕跡(可見本院卷193-194頁照片)。如何可能只讓前後封皮產生水漬,而中間完全沒有水漬?⑵又告訴人所提出之紅本講義係以膠裝方式裝訂,膠水若塗
抹過多,即會溢出於封皮與內頁之間,此時若強將封皮及內頁撕開,封皮及內頁相對應之位置上自然會產生左右對稱之撕痕,然本件之撕痕卻僅於前面封皮之背面上出現,第一頁粉紅頁則絲毫未見撕痕之跡象(可見本院卷第195頁照片、本案如經上訴,建請上級審親自勘驗證物)。經提示後,檢察官亦陳述該封皮確有撕開痕跡,但撕痕沒有對應到粉紅頁上。
⑶又告訴人提出紅本講義之封皮背面上之水漬,有沾染到黑
色印刷物痕跡,1個黑色痕跡像1點,1個黑色痕跡像半個「Q」,此經與被告所提之紅本講義目錄頁相互比對之結果,可發現該2個印刷痕跡,係被告所提之紅本講義目錄頁中「數」字右下那一撇及底下線條之對應結果,而告訴人提出之紅本講義第1頁粉紅頁上則無相同之對應結果等情(見本院卷二第196、197頁照片)。
(本院已當庭提示上述⑴⑵⑶瑕疵,並詢問告訴代理人、
檢察官、被告之意見,檢察官陳稱對上述⑴⑵⑶瑕疵沒有意見,告訴代理人則沒有提出合理解釋,見本院卷二第180-181頁。)⑷綜上可知,告訴人提出之紅本講義,應該是告訴人將沾有
水漬之舊講義封皮撕下,因為舊講義沾到水,所以封皮與內頁目錄黏在一起,告訴人撕開時,並沒有發現目錄上「數」字右下那一撇及底下線條黏貼在前面封皮之背面,竟然重新套入新的內容,又重新裁切,以致於越裁越小本(長度少了0.4公分),告訴人匆匆忙忙偽造一本拼裝物,遞交檢察官欲作為證據,已臻明確。告訴人提出之紅本若非偽造,將無法解釋何以僅前後之封皮均產生水漬,中間之內頁卻絲毫不見水漬痕跡?且僅有封皮背面有撕痕,粉紅頁卻完好如初?且前面封皮之背面上所沾染黑色印刷痕跡,為何與被告網路上蒐集到97年紅本講義之目錄頁相吻合?綜上,本件紅本講義從形式上觀之,有諸多不合常理之處,應係臨時偽造之證據。告訴人陳稱這是於97年間完成之著作云云,已難採信。
⒌告訴人與被告均從事高中數學補教工作,雙方對高中數學
教學內容、考題趨勢都是瞭若指掌。又因為高中數學經常改版,若要偽造數年前舊版講義內容,很容易被抓到矛盾。被告經委由律師閱卷得悉告訴人提出之紅本講義內容後,即極力抗辯這是依據99課綱編輯的新版內容,絕不是97年度依據95課綱編輯之舊內容。又經本院職權引用大學入學考試中心指定科目考試數學考科考試說明(適用於99課綱)資料及職權調查討論95課綱及99課綱內容之網頁內容資料,得知新舊課綱,確有極大變動:
┌────┬─────────────┬──────────────┐│學期│95課綱│99課綱││├───┬─────────┼───┬──────────┤││科目│主題│科目(│主題│││││主軸)││├────┼───┼─────────┼───┼──────────┤│高一上│數學㈠│數與座標系│數學Ⅰ│數與式││││數列與級數│(函數│多項式函數││││多項式│)│指數、對數函數│├────┼───┼─────────┼───┼──────────┤│高一下│數學㈡│指數與對數│數學Ⅱ│數列與級數││││三角函數的基本概│(有限│排列、組合││││念│數學)│機率││││三角函數的性質與││數據分析││││應用│││├────┼───┼─────────┼───┼──────────┤│高二上│數學㈢│向量│數學Ⅲ│三角││││空間中的直線與平│(平面│直線與圓││││面│坐標與│平面向量││││圓與球面的方程式│向量)││├────┼───┼─────────┼───┼──────────┤│高二下│數學㈣│圓椎曲線│數學Ⅳ│空間向量││││排列組合│(線性│空間中的平面與直線││││機率與統計⑴│代數)│矩陣││││││二次曲線│└────┴───┴─────────┴───┴──────────┘高二上學期數學課程依95課綱之課程內容為:一、向量。
二、空間中的直線與平面。三、圓與球面的方程式。依99課綱之課程內容則為:一、三角。二、直線與圓。三、平面向量。且99課綱中「平面向量」係先教平面上的直線參數式,再教內積等情,有大學入學考試中心指定科目考試數學考科考試說明(適用於99課綱)資料1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二第142頁背面及第148頁)。查告訴人所提出紅本講義,章節標示「1-1平面向量的表示法」,內容是從向量基本概念教起,顯然是有關向量最早、最基本的講義,但是先教【主題六直線的參數式】,跳過了向量內積的算法,依上揭說明,顯為依99課綱之教學順序所產生產品,並非97年間即已編寫完成之作品。
⒍就此,告訴人承認所提出的97年紅本有99課綱的特徵,辯
稱:「這個是在97年1月24日教育部就公布這個課綱,所以我們教課老師在編輯紅本時就超前沿用99課綱,所以我們紅本有99課綱的精神」(本院卷一第255頁、同見本院卷二第107頁反面)。惟查,99課綱與95課綱最大的不同處,在於99課綱為減輕學生之負擔,將大學用不到的「球」單元刪除,業據被告供述在卷(見本院卷二第182頁正面),核與卷附99課綱命題說明網路資料(見本院卷二第160頁)相符,然97年之高二學生所參加之大學指考仍係以95課綱為基礎,而球之單元為95課綱之教學範圍已如前述,若對97年之高二學生教授99課綱,將導致渠等無法應付適用95課綱之大學指考。又95課綱對高二上學生教授第一章「向量」,後來於99課綱拆成高二上第三章「平面向量」與高二下第一章「空間向量」,這是因為原本95課綱的份量太多,負擔太重,新課綱要減輕學生的負擔,所以才一章拆成二章進度教授,此據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說明(見本院卷二第182頁背面),亦與大學入學考試中心公布之課綱差異內容、網頁討論內容一致(本院卷二第148頁、第153頁背面)。既然95課綱對於向量的份量及內容極為繁重,補教老師用一章進度教授都快來不及了,怎可能用新課綱二章進度的時間慢慢教授?鑒於補習班設立之目的本在協助學生準備考試,97年補習班要教學時,不可能違背教育部及大學入學考試中心規定之順序來教學,所以告訴人所述「97年超前沿用99課綱」云云,顯有瑕疵,不能採信。
⒎97年間卓澔數學講義之印製業務主要係由「晉誠印刷廠」
所承攬,據晉誠印刷廠所函覆之印製明細,卓澔數學之高二數學講義於97年下半年印製之數量皆為1150份;數量較少的,至少也有高二段考總復習880份及資優超前進度教材600份,與告訴人所稱之「20、30份之97年超前進度班紅本講義」相距甚遠,此有晉誠印刷廠函覆資料1份在卷可考(見本院卷二第89頁至第92頁)。就此,告訴人先陳稱其不僅跟晉誠印刷廠合作,小量的及特殊區域的有時候交給別家印刷廠印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04、105頁),後又改稱經其詢問後,晉誠印刷廠承認有印了20本直升班講義(見本院卷二第180頁正面),然此與其先前說法顯有齟齬,難為本院所採信。更何況依據證人張鎮麟(即張進峰,目前臺中儒林系統主持人)到庭結證稱:「(辯護人問:『卓澔數學』家教班在97年間有沒有一個班叫衛道超前進度班?)就叫做衛道班,97年可能不到30個人。(辯護人問:就你瞭解,臺中儒林及卓澔數學有沒有針對衛道班另外編輯一套講義?)我們一個年級有一千多人,衛道班雖然進度比較快,但是拿去年的講義去教他們2、30人就可以,我們不可能為了2、30人去編列另外一套講義,也不可能為了2、30人去套裝內容、封面。」「因為已經有李卓澔數學的現成講義了,我何必要重新印製。衛道班雖然早點上課,但是上的課程內容跟全國都一樣,大家參加大學聯考的時候,考試範圍也都一樣,不可能不一樣。」(本院卷二第18頁)。本院認為證人張鎮麟所述應可採信,衛道中學超前進度班只是20、30個人的規模,沒有必要為了這20、30個人另編一套講義,況且將來參加大學聯招時考試範圍都是一樣的,不可能對公立學生採用95課綱的數學講義,卻對私校衛道班採用99課綱的數學講義,這只會造成學生的學習混亂,徒增補習班營運困難。因此,告訴人所提出之紅本講義,均無積極證據證明已於97年間即已存在,反而有多項瑕疵證明是事後偽造之證據。
(五)至於公訴人於本院審理程序中聲請傳喚證人即印刷廠老闆 小邱 及昔日上過數學課之學生,以證明告訴人提出之紅本講義確實於97年間存在。然本件已有晉誠印刷廠第一次所提印刷明細(本院卷二第89-91頁),已無傳喚印刷廠老闆之必要,又本件涉及97年間告訴人提出之紅本講義是否存在一事,距今已6年之久,昔日上過課之學生難免因年代久遠而記憶淡忘,況本件事證已臻明確,是核無傳喚之必要,附此敘明。
七、綜上所述,告訴人提出之紅本講義,有如上所述之諸多不合常理之處,明顯是匆匆忙忙拆下舊的水漬庫存品之封皮,另將有99課綱的內容,重新膠裝拼湊而成,要冒充97年產品之假證據。公訴人其餘所舉之證據,尚不足以證明被告有違反著作權法之犯行,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涉犯公訴人所指上開犯行,按上說明,應為無罪諭知。
八、職權告發部分:告訴人是否涉及刑法第169條誣告罪嫌?告訴代理人是否知情而故意使用假證據?本院將職權告發。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彥君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3年5月2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葉明松
法官黃玉齡法官黃麗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3年5月29日
書記官蕭雅馨附表(即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指稱:藍本抄襲之勘驗結果):
┌──┬────────┬────────┬────────┐│編號│卓澔資優數學講義│孟烜資優數學之題│對照結果│││之題目及頁數│目及頁數││││(紅本、紫本)│(藍本)││├──┼────────┼────────┼────────┤│1│主題1:向量的概念│重點1:向量的概念│重製│││頁數:p1-p6│頁數:p11-20││││題目:範例1至範│題目:例題1-5、││││例6│類題││├──┼────────┼────────┼────────┤│2│主題2:內分點公式│重點1:內分點公式│同上│││頁數:p7-p9│頁數:p21-25││││題目:範例7至範│題目:例題6-例題││││例11│11││├──┼────────┼────────┼────────┤│3│主題3:三點共線│重點3:三點共線│同上│││頁數::p10-p12│頁數:p26-30││││題目:範例12至範│題目:例題12-例││││例15│題15││├──┼────────┼────────┼────────┤│4│主題4:四心(重心│重點4:四心(重心│同上│││VS內心)│VS內心)││││頁數:p13-p15│頁數:p31-35││││題目:範例16至範│題目:例題16-例││││例18│題18││├──┼────────┼────────┼────────┤│5│主題5:面積比專論│重點5:面積比專論│同上│││頁數:p15-p16│頁數:p36-37││││題目:範例19至範│題目:例題19-例││││例20│題20││├──┼────────┼────────┼────────┤│6│主題6:直線的參數│重點6:直線的參數│同上│││頁數:p17-p20│頁數:p38-43││││題目:範例21至範│題目:例題21-例││││例25│題25││├──┼────────┼────────┼────────┤│7│HOMEWORK│不斷練習,始終為│題目內容及編排重│││p21-27頁│了超越孟烜│製。│││習題1至習題50│p44-p58頁│││││EX1至EX50││├──┼────────┼────────┼────────┤│8│HOMEWORK詳解│超越孟烜之鑰│題目解答重製。│││(紅本)p27-40頁│p61-p68頁││││(紫本)p28-p40頁│EX1至EX50││││習題1至習題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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