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6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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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6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650號上訴人即被告 許錦山
一、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許錦山(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星展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二、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9萬7,21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8,2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2萬8,230元,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中華民國113年4月18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宗賢
法官王金洲法官林萱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18日
書記官 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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