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51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517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勝銜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勝銜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勝銜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12月21日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上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2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張德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麗靜中華民國109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