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48號原告 陳華仁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游明昌 間因104年訴字第48號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72,5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6,12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27日
民事庭法官黃梅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27日
書記官洪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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